第一人民法院助理法官林静仪撰写论文论述业主权利的行使。众所周知,业主成员权利的行使涉及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社会基层治理的和谐稳定。但现阶段我国法律法规对业主成员权的规定未能形成完善的规范体系,因此司法实践中会出现困难和争议,如成员权主体的法律地位只是一个非法人组织,业主委员会难以取得有效的诉讼主体资格,公共收入的归属和分配复杂等。
从课题组办理的案件中经过深入思考,认为从法律上讲,业主委员会应由“实质双过半数”业主授权取得诉讼主体资格,业主可以通过代表人诉讼制度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维权。在审理业主撤销权纠纷和业主返还公共收入请求权时,应把握主体资格、客体范围、举证责任分配等审查要点,为上述理论和实践问题提供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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